(2017)吉021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彩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张彩霞,韩忠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265号原告: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周延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忠堂,吉林曹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彩霞,女。委托代理人:刘颖,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忠智,男。委托代理人:王志学,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彩霞、韩忠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文智—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