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罗元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元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刘国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元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罗元伏,男,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法定代表人:张少芬,该村委会主任。一审第三人:刘国庆,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再审申请人罗元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刘国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4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元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