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桑华超、童丹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华超,童丹丹,左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桑华超,男,1988年9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童丹丹,女,1990年8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左启明,男,1967年3月10日,汉族,住霍邱县。申请执行人桑华超与被执行人童丹丹、左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童丹丹、左启明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终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和解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