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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凤与廖俊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廖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女,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廖俊兰,女,汉族,住什邡市。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民终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俊兰的银行存款9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