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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瑞勤与段道玲、丁新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勤,段道玲,丁新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961号原告:张瑞勤,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道玲,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丁新亚,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张瑞勤与段道玲、丁新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勤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勤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瑞勤负担。审判员 陈 海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