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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府执字第0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府谷县农村商业银行与杨振国、张果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伟,张果霞,杨振国,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伟,张果霞,杨振国,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伟,张果霞,杨振国,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伟,张果霞,杨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府执字第0022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班勇,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伟,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张果霞,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杨振国,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伟、张果霞、杨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府执字第0022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振国工资账户,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振国工资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冻结被执行人杨振国工资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