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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翟福清与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福清,彭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翟福清,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被执行人彭光辉,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人翟福清与被执行人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潘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福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彭光辉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光辉名下位于盐城市潘黄街道办事处杨坝居委会翠洲嘉园26幢2-501室的房产。由于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执行房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都潘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彭光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彪审 判 员  刘志坚代理审判员  陈星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