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505号原告:陈某,男,1993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女,1992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卢建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