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良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908号原告:杨良,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张海,总经理。原告杨良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杨良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良负担。审判员 谢雨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