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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平、雷学琼等与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雷学琼,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1158号原告:许平,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雷学琼,女,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梅,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英,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二段49号3栋1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991805267。法定代表人:张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胜,男,汉族,1984年4月2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栋材,男,汉族,1992年10月2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受理原告许平、雷学琼诉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平、雷学琼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平、雷学琼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平、雷学琼撤回对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原告许平、雷学琼负担。审判员  宋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枳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