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袁小明、杨介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明,杨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94号申请执行人袁小明,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介仁,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袁小明与杨介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介仁在银行系统无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标的为562600元及愈期利息,未执行标的为562600元及愈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民初2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袁小明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介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吴国辉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