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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雪芳,罗加焕,朱昌峰,郑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99FF8R。法定代表人张能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朱雪芳,女,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罗加焕,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朱昌峰,男,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郑秋军,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雪芳、罗加焕、朱昌峰、郑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漳民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雪芳名下坐落于漳平市桂林街道林昌路1号(九龙桂冠)10号楼1705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01203995)的所有权。现因被执行人朱雪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漳民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朱雪芳名下坐落于漳平市桂林街道林昌路1号(九龙桂冠)10号楼1705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01203995)的所有权的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姜  贞  旺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