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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晓会等与平泉县平泉镇猴山沟村第九居民组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413号马晓会,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猴山沟村9组259号,联系电话189324876716马俊青,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猴山沟村*组***号,联系电话1383248****马长春,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猴山沟村*组***号,联系电话1383248****平泉县平泉镇猴山沟村第九居民组,女,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猴山沟村第九居民组法定代表人:吴秀梅马晓会等申请平泉县平泉镇猴山沟村第九居民组物权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1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115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玺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