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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2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艾麦提·麦麦提色依提、彭海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麦提·麦麦提色依提,彭海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2民初686号原告:艾麦提·麦麦提色依提,男,维吾尔族,现住温宿县。被告:彭海琳,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个体,住阿克苏市。原告艾麦提·麦麦提色依提与被告彭海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兵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不都萨拉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