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6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红辉、朱泉修等与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辉,朱泉修,曹美云,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572号原告:曹红辉,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朱泉修,女,193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辉。原告:曹美云,女,195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辉。被告: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钟维雄。原告曹红辉、朱泉修、曹美云与被告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红辉、朱泉修、曹美云撤诉。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