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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永忠与喻聪、罗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忠,喻聪,罗国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98号原告:张永忠,女,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告:喻聪,男,1989年7月29日,,汉族,住分宜县。被告:罗国保,男,1963年2月20日,,汉族,住分宜县。原告张永忠与被告喻聪、罗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25日,原告张永忠以与被告罗国保达成调解协议,及被告喻聪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喻聪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理,原告张永忠撤回对被告喻聪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忠撤回对被告喻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7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00元,由原告张永忠负担,其余7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万 琳人民陪审员  杨小宜人民陪审员  眭燕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