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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林文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林文宪,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93号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宪,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波,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诉人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文宪、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