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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霞、李百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霞,李百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霞,女,汉族,1970年11月23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轩蕾,河南太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百民,男,汉族,1953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李霞因与被申请人李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8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共计欠款770万错误,且对申请人返还的部分款项不予认定,导致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法定程序。故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霞申请再审称其向李百民出具的借条不能反映真实借款情况,但其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该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李霞在其出具第一张借条前归还的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偿还本案借款,并无不当。李霞二审中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程序并无不当。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