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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陈丹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陈丹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龙观路联友商务大厦0512。法定代表人:郑伟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丹峰,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丹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市郑氏蜂园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网店经营地、发货地均在广东省××区,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在淘宝网交易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收货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