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占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初65号起诉人徐占华,男,1949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4907080911,回族,住。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起诉人徐占华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徐占华请求:1、人民法院判决纠正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北政令(2001)213号《关于责令被拆迁人徐占华限期拆迁的决定》;2、依法确认行政不作为并纠正交土地税使用权不予补偿拆迁之规定;3、依法判令交土地税使用权赔偿或补偿;4、诉讼费、交通费等全部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徐占华所诉要求纠正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北政令(2001)213号《关于责令被拆迁人徐占华限期拆迁的决定》,已经本院(2001)一中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行终字第025号判决在案。现起诉人徐占华对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北政令(2001)213号《关于责令被拆迁人徐占华限期拆迁的决定》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占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翔审 判 员 侯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