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6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玉章、王贵银等与王开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章,王贵银,王开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6民初204号原告王玉章,男,苗族,1949年10月2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原告王贵银,女,苗族,1951年5月5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怀,男,苗族,1976年12月25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系二原告之子(特别代理)。被告王开吉,男,苗族,1979年12月7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章、王贵银诉与被告王开吉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主体,本院本着化解纠纷的目的,组织相关权利义务人进行庭前调解,因相关权利义务人已达成协议,且权利义务人同意选择其它合法形式确认协议效力,故原告王玉章、王贵银以已与被告及案外人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章、王贵银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章、王贵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章、王贵银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 家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子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