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南宁市友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友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树,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卫衡,刘卫凡,南宁市友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树,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卫衡,刘卫凡,南宁市友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树,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卫衡,刘卫凡,南宁市友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树,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卫衡,刘卫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3874号被告:南宁市友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310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刘金树,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告: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绥县进城大道大景城小区郁金香十座3-302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卫衡。被告:刘卫衡,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告:刘卫凡,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原告南宁市友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金树、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卫衡、刘卫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友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宁市友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德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