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陆文其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芹,陆文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崔玉芹,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陆文其,男,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崔玉芹与被告陆文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8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陆文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崔玉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陆文其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令其到庭履行义务,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涉案,本院曾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茹塘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因欠下较多外债,现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全国银行查询系统、全国车辆查询系统、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业,其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崔玉芹与被执行人陆文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志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