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小刚与宋冰冰、梅树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刚,宋冰冰,梅树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991号原告:宋小刚,男,生于1963年7月26日,汉族,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粉茹(原告宋小刚妻子),女,生于1963年10月20日,汉族,住西峡县,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冰冰,女,生于1986年4月28日,汉族,住西峡县。被告:梅树立,男,生于1982年8月6日,汉族,住漯河市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波,舞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刚与被告宋冰冰、梅树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不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小刚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小刚承担。审判长 李文侠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贾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