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彭敬银、李绍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敬银,李绍刚,李绍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彭敬银,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绍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绍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彭敬银与被执行人李绍群、李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0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李绍群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天泰家园6号楼××、××室房产一处进行评估、拍卖,拍卖程序尚未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李绍群房产拍卖完毕后,办理恢复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洪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