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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秀丽与张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丽,张峻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67号申请人孙秀丽,女,1969年4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敏,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峻萍,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孙秀丽与被申请人张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秀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峻萍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尤西路5号5号楼3单元402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峻萍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尤西路5号5号楼3单元402室予以查封。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琳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