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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付光与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付光,肖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371号原告:吴付光,男,1963年11月12日生。被告:肖雄,女,1985年6月31日生。原告吴付光与被告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吴付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付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吴付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湘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