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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1137高泳安与泰州领航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泳安,泰州领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137号原告:高泳安,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领航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5866183XU,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曹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泳安与被告泰州领航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