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何锦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锦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96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锦章,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陈华武,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锦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锦章及其辩护人陈华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0日9时40分许,被告人何锦章酒后驾驶粤B×××××小轿车载何某1从云霄县马铺张枧河村沿乡道枧石线往马铺乡杨美村方向行驶至杨美村路段,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察明前方情况,致使其驾驶的辆驶出左侧车道碰撞山体后失控冲下右侧河道中,造成车辆局部损坏、何某1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何某1因车辆碰撞后落入河道,溺水死亡;经认定,何锦章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锦章当场报案,并配合民警调查。另经本院审理查明,经抽取血液鉴定,案发时,何锦章血样中乙醇(俗称酒精)含量为146.7mg/100ml,系醉酒。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锦章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10000元(已全部付清),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何锦章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扣押车辆凭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本院(2017)闽0622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收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云公交认字(2017)第35062292017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2017)云公尸检字第007号检尸体检验法医学报告书,福建诚证司法鉴定所闽诚正所[2017]车检字第070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闽诚正所[2017]醇检字第00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的证言;被告人何锦章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锦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何锦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何锦章的刑事责任。何锦章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何锦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何锦章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何锦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何锦章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辩护人提出何锦章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属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锦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国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潮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二款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