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陈永立与力暖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立,力暖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298号支持起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原告:陈永立,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阎楼乡大李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霞,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力暖仁,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原告陈永立与被告力暖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洪艳出庭支持起诉,原告陈永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暖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永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力暖仁尽快支付劳动报酬2365元。2014年3月到6月份,力暖仁雇佣陈永立在交城林兴苑小区和成村村委会服装厂为其做小工,陈永立除已领取的劳动报酬外,力暖仁还欠陈永立2365元,有力暖仁所打的欠据为证。经陈永立多次催要,力暖仁总以无钱为由推辞,今起诉,请求依法判支持陈永立的诉讼请求。力暖仁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到6月,力暖仁雇佣陈永立在交城林兴苑小区和成村村委会服装厂工地做小工,力暖仁支付陈永立部分工资。2015年3月19日,力暖仁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欠陈永立2014年工资2365元。本院认为,力暖仁雇佣原告陈永立做小工,陈永立提供劳务后,力暖仁应当按约定给付报酬。力暖仁在工资表上确认欠陈永立工资2365元,应当按此支付陈永立工资。力暖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陈永立要求力暖仁给付工资236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力暖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永立工资236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力暖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启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