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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雪松、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松,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松,男,1989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李雪松与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劳人仲案字(2016)第55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缴纳15125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