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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与遵义市金凯裕贸易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市金凯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财保75号申请人: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工业园区12幢7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5280-4。法定代表人:苏德海。被申请人:遵义市金凯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外环路瑞安世纪新城B栋19-7号,工商注册号:520302000039069。法定代表人:曹益铭。申请人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遵义市金凯裕贸易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缪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寒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