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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房浩与程战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浩,程战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638号原告:房浩,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闯,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房浩之父。被告:程战红,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房浩诉被告程战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房浩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