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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任智伟、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智伟,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任智伟,男,汉族1959年出生。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任智伟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攀西劳人仲案作出(2016)1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仁智伟于2017年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1657.20元,执行费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西劳人仲案作出(2016)121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沙昀川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欧阳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乾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