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施丽萍、王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亚雄,施丽萍,王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135号原告:陆亚雄,女,1966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被告:施丽萍,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王良,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亚雄诉被告施丽萍、王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亚雄于2017年4月25日以继续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亚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75元,由原告陆亚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