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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姜克顺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权异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克顺,海南中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克顺,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贵轩,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中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北部片区兰洋北路东。法定代表人:马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辰,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克顺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43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姜克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海南中方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格式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使得购房者被迫到商品房所在地(即海南中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起诉或应诉,将给消费者带来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消耗,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应属无效,不应当作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的依据。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姜克顺向一审法院提交姜克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足以证明姜克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4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南中方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商品房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故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姜克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政审 判 员 陈海珍审 判 员 黄心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高 云书 记 员 张潇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