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温岭市远景塑粉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温岭市远景塑粉厂,王海鹏,郑明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47号申请人: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循环经济园黄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691094236Y。法定代表人:郑荣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温岭市远景塑粉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楼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1608005684。被申请人:王海鹏,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申请人:郑明善,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人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岭市远景塑粉厂、王海鹏、郑明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远景塑粉厂、王海鹏、郑明善的银行存款1107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登记为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远景塑粉厂、王海鹏、郑明善的银行存款1107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为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伟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