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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卡田与刘文林、贾飞飞、刘志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卡田,刘文林,贾飞飞,刘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薛卡田,男,195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文林,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贾飞飞,女,195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志安,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21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文林、贾飞飞、刘志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林、贾飞飞、刘志安向申请执行人薛卡田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执行费3690元,但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被执行人刘文林、贾飞飞、刘志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薛卡田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文林、贾飞飞、刘志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6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智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