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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顺兰与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顺兰,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陈顺兰,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根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顺兰与被执行人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恢复执行已到位人民币3247元,并向本院撤回本次恢复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泰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30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