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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许国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海峰路海峰大厦。法定代表人:刘祥其,局长。被执行人:许国全,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523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国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国全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