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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6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凌云与林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凌云,林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6829号原告:吴凌云,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告:林莉莉,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吴凌云诉被告林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林莉莉向本院提出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林莉莉提供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无法证明其在佛山禅城区居住;此外,被告林莉莉的户籍地址为清远市清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本院管辖,为此本院认为被告林莉莉的管辖异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莉莉对于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佩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