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宗华、孙忠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宗华,孙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6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宗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孙忠元,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宗华、孙忠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