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千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千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千千,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源市,住济源市。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千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千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3日20时许,杨某1因感情问题来到魏某家,与魏某发生争吵,并将魏某家中物品砸毁,客厅沙发烧坏。期间,杨某1姐夫燕某等人赶到魏某家。被告人魏千千(魏某弟弟)回家后,与燕某等人发生厮打,魏千千将燕某头部打伤。经鉴定,燕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魏千千与被害人燕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燕某的损失,燕某对魏千千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千千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燕某的陈述,证人田某甲、杨某1、杨某2、魏某等人的证言,被砸物品照片,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收到条,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千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魏千千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魏千千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千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