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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高峰与刘其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峰,刘其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高峰,男性,汉族,1969年07月10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刘其其,男性,汉族,1985年03月27日出生,住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高峰与被执行人刘其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腾出房屋,支付从2016年5月14起每月1000元房租费,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刘其其于2017年4月24日腾出房屋,室内剩余水果柜折抵房费,现房屋已腾出,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