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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磊与海南嘉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磊,海南嘉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终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维,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嘉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榆亚大道时代海岸B区3A房。法定代表人:叶静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海南落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磊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嘉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7)琼027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磊以其与嘉鹏公司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上诉人王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 颖审判员 尹合欢审判员 陈太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