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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宏与XX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宏,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XX,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申请执行人刘宏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宏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XX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依据本裁定,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