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杨飞龙、官莉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杨某某,官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民初34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一、二层H座,组织机构代码89230633-8。 负责人:江炽荣,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官某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诉被告杨某某、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某某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含滞纳金等)合计32229.58元(其中,信用卡本金20445.06元,利息7953.52元,费用3831元;本金、利息、费用暂计至2015年10月21日,之后本金、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之规定计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官某某对被告杨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0日,被告杨某某填写《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提出办理信用卡申请,原告根据被告所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向其发放了信用卡(卡号:5149582020007769,户名:杨某某)。开卡后被告即进行了透支消费,却未按合约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还款。被告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官某某亦未偿还上述债务。截止至2015年10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合计32229.58元。 被告杨某某、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此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利息和收费”约定: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被告)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2、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计入甲方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乙方对透支额适用上一条款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的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3、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4、甲方使用信用卡需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卡片挂失手续费、补发卡、损坏卡、提前换卡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直接计扣甲方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中国银行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 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清单显示,截至2015年10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0445.06元、利息7953.52元、费用3831元,合计32229.58元。 另查,二被告于2007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显示二被告住址为同一地址。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流水、结婚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各项条款均系原告与被告杨某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杨某某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费用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未予抗辩,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截至2015年10月21日,被告杨某某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0445.06元、利息7953.52元、费用3831元,合计32229.58元。被告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的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且二被告未就上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应当由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提出抗辩,本院对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偿还予以支持。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0445.06元、利息7953.52元、费用3831元,合计32229.58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5年10月2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协议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5.8元、公告费1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雪萍 人民陪审员 田 敏 人民陪审员 蔡丽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颂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