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辖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新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庄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新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丽,宁波赛特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666号B区43287室。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丽,女,汉族,1986年4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宁波赛特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通恩。上诉人上海新金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和主要经营地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应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发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