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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郑书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书山,齐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郑书山,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齐书军,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书山与齐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书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书军给付租金70416元、损失费用20000元、押金20000元、违约金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5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齐书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齐书军名下有两辆车牌号分别为×××、×××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作进一步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齐书军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齐书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郑书山申请执行的租金70416元、损失费用20000元、押金20000元、违约金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54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郑书山无���提供被执行人齐书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齐书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20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