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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小立诉徐平分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小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小立,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晋,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平分,女,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颜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平枚(XUJENNIFERPINGMEI),女,1955年12月22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公民,现住澳大利亚联邦。再审申请人徐小立因与被申请人徐平分、徐平枚(XUJENNIFERPINGMEI)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1民终1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小立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必须有三分之二份额的产权人同意才能分割,其作为占有50%的份额共有人一直不同意分割,原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事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不应当适用该法第九十九条和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徐平分提交意见称,本案共有物的三个产权人之间存在矛盾,其与徐平枚(XUJENNIFERPINGMEI)被申请人赶出房屋,无法入住,所以才提出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原审判决合法有据,故不同意申请人意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小立、徐平分、徐平枚(XUJENNIFERPINGMEI)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对于房屋拥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现共有权人无法就房屋的使用达成一致,且徐平枚(XUJENNIFERPINGMEI)现居住于澳大利亚联邦,确实无法通过实际入住该房屋实现其权益。徐平分、徐平枚(XUJENNIFERPINGMEI)要求对房屋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亦有法律依据。徐小立认为应当适用《物权法》九十九条规定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综合本案相关情况,判决对房屋进行分割,并无不当。综上,徐小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小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任德康审判员  董礼洁审判员  魏海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